尊龙人生就是博d88,关注!《新〈公司法〉实施要点问答66条》之一:公司设立与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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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4-08-01 15:52

  编者按: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对于全面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健全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强化中小股东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南京中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简称《66条》),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经营治理到解散注销的全生命周期的立体式法治导航。即日起,本公众号将陆续刊发《66条》的相关内容,以期引导公司主体依法开展内部治理和经营管理活动,为南京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具有规范公司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行为的作用。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签订公司设立协议,非强制性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时,应当签订公司设立协议。

  法律提示:公司设立协议的常见条款应当包括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便于发起人开展设立公司的活动,使得公司设立中的各项事务更加符合发起人预期。

  第四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公司登记事项是公司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和社会提供的基本信息,是公司登记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上述登记内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需登记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仅需登记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注册资本;(四)经营范围;(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公司的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均应当在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下予以公示。

  法律提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企业应当在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不能延迟至下一年公示年度报告时再公示。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当公司依法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决议或者决定后,法定代表人已经发生变更,并不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交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法律提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关键在于公司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是否合法有效,故应更加关注所作决议或者决定的程序和效力,避免出现决议、决定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不成立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中除了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公司机构产生及议事规则等基本信息外,还应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还应当包括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公司发行类别股的还应载明类别股股东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法律提示:公司章程可以包含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股东会可以自愿记载除必要登记事项以外的事项于公司章程中,体现了对公司自主经营的尊重。

  实践中,有人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扰乱了公司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尊龙人生就是博d88因此,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尊龙人生就是博d88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对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

  法律提示: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第三十九条 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是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设立协议尊龙人生就是博d88,有效解决发起人之间的潜在冲突,避免法律风险;二是公司设立时缴纳必要的出资,避免公司设立失败的风险、保障公司成立后的经营能力;三是展开必要的尽职调查,明确货币出资的来源,完善非货币出资的价值评估程序,在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中约定必要的增信措施,防范此类风险的发生。

  法律提示: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司设立时发起人对资本不实这一事实是否知悉或者应否知悉,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向公司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依法应当履行的出资义务,如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涉嫌虚假出资犯罪。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发起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一是发起人实施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责任,如发起人实施设立行为的合同责任、实施设立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公司未成立的连带法律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二是对公司设立的资本充实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等。

  法律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从非货币出资不足扩张至包括货币出资不足在内的所有出资责任,但发起人资本充实连带责任的范围限制在公司设立时其他发起人实缴出资范围,不包括其他发起人的认缴范围。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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